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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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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使用道路申請規定

  • 發布日期:112-04-20
  • 發布單位:淡水分局

1. 本表適用範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所列舉各款妨礙交通之情事及其他非屬集會遊行有臨時佔用道路需要之活動。所申請活動如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個別規定,不適用本表。(如商業營利活動、非屬道路挖掘以外之施工、禁止臨時停車路段路權開放等)

2. 申請人向轄區派出所索取本表填妥後,述明臨時使用道路之理由,檢附使用道路範圍現場照片或平面圖、動力機械相關證明或行照,請於申請使用時間3天前(不含例假日)送由轄區派出所核轉分局(或至分局辦理),分局核可後另以電話通知申請人就近至該道路使用管轄地派出所領取。

3. 申請人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所留之聯繫電話,若於施工前(中)未接聽2次以上者,將逕行撤銷該臨時使用道路通知書。

4. 申請人不得封閉道路(至少保留一個汽車道)應設置相關警告標誌及照明設施,並預留適當通道供人車通行,必要時應派員交通疏導,如因前開設施或疏導人員不足,釀成事故,應負民事及刑事等相關法律責任。

5. 申請人超出申請範圍、時間者,造成交通壅塞,經勸導不聽,且本分局現場處理人員查證屬實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之。另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期間,仍應遵守其他法律規定,如有違反者,由各主管機關依權責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