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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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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遺失業務宣導

  • 發布日期:112-09-27
  • 發布單位:淡水分局

一、有關本分局護照遺失業務,如遺失之護照尚未逾效期,請於上班日(中午12時30分至13時30分休息)上班時段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分局偵查隊辦理,如遺失之護照已逾效期,請逕以換發方式至外交部相關機關辦理,無須向警察機關報案。

二、「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表」可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申辦事項及電子表單\其他類下載。

三、如有相關疑問,請以電話洽詢02-2621-2443。